威尼斯人81818官方网站教职工申诉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11 点击率:29次 分享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含在编在岗教职工、退休人员和与学校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创建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教职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行政教辅、后勤服务以及相关工作的教职工,不包括外聘教职工。申诉主体是认为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本校在职在编、在编退休教职工,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被申诉主体为学校有关单位(部门)。

第五条 教职工行政申诉权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的申诉。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常设机构,负责受理调查、调解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裁决,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工会。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在校相关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及工会、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后勤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副主席担任。教职工代表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共11人组成。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由下列机构及有关人员组成:工会、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法律工作者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法律工作者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依照本条例提出的申诉,具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学校有关单位(部门)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学校有关单位(部门)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学校有关单位(部门)未按政策规定对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不合规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职工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五)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教职工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教职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学校对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职工本人有异议的;

(九)教职工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教职工申诉涉及到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

(二)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三)本校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四)外校教职工在威尼斯人81818官方网站-(临沂)有限公司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五)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裁决的争议事项;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七)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认为在校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积极反映;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认为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条例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要求;

(四)在校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六)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应当向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对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裁决;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审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审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一)该委员为被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二)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三)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存在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裁决权的。

第三十条 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及其牵连之事项,提出国家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诉讼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对申诉申请的审议,按照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对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暂缓执行有争议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五章  申诉裁决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需超过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进行表决方能作出有效裁决,并分别作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在校内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充分保障,且尚能予以补救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裁定责令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教职工的在校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充分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裁定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原处理决定不适当,并建议学校对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申诉教职工在校内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个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或无法裁决时,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裁决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裁决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在裁决书上签字并加盖印章;裁决书于3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裁决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裁决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属第三十五条(一)、(二)项情形的,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裁决意见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裁决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裁决为校内最终裁决,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裁决结果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校内最终裁决不影响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教职工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也不得因教职工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发生此类行为的,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责令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


皖ICP备05003725号-1

Copyright ? 2004 - 威尼斯人81818官方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10号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